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:
(一) 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计划;
(二) 宣传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
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
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;
(三)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;
(四) 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;
(五) 划分选区, 分配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, 组织选民推荐
并讨论、协商代表候选人,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
况; 汇总、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;
(六) 确定选举日期, 主持投票选举,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; 公
布当选代表名单, 颁发代表证件;
(七) 受理选举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
处理决定;
(八) 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对选举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;
(九) 依法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;
(十) 及时公布选举信息;
(十一) 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, 并作出选
举工作的总结报告。
选举工作结束后, 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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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
第三章代表名额
第十二条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、乡、民族乡、
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, 按照各级行政区域的不同代表名额基
数和按照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的方法确定。
第十三条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
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, 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名额; 人
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,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; 人口不
足五万的, 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。
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, 每一
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名额; 但是,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
六十名; 人口不足二千的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
十名。
第十四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, 由省人民代
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,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
案。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, 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
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,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, 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
政区域各选区的人口数,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
原则, 以及保证各地区、各民族、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
进行分配。
第十五条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和乡、民族乡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