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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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70周年专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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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:

(一) 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计划;

(二) 宣传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

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

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;

(三)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;

(四) 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;

(五) 划分选区, 分配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, 组织选民推荐

并讨论、协商代表候选人,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

况; 汇总、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;

(六) 确定选举日期, 主持投票选举,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; 公

布当选代表名单, 颁发代表证件;

(七) 受理选举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

处理决定;

(八) 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对选举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;

(九) 依法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;

(十) 及时公布选举信息;

(十一) 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, 并作出选

举工作的总结报告。

选举工作结束后, 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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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

第三章代表名额

第十二条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、乡、民族乡、

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, 按照各级行政区域的不同代表名额基

数和按照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的方法确定。

第十三条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

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, 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名额; 人

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,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; 人口不

足五万的, 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。

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, 每一

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名额; 但是,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

六十名; 人口不足二千的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

十名。

第十四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, 由省人民代

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,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

案。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, 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

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,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
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, 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

政区域各选区的人口数,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

原则, 以及保证各地区、各民族、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

进行分配。

第十五条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和乡、民族乡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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